一般条款和条件
1.申请
1.1 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 ) 适用于 JPT Peptide Technologies GmbH, Berlin (\"JPT”) 与其客户(\"客户”)签订的所有销售和/或服务协议(\"基础协议”),客户要么购买任何JPT 制造的产品(\"产品”)和/或请求 JPT 提供的任何服务(\"服务”)(统称为\"产品或服务”)。这些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未来 JPT 与相应客户之间的所有此类交易,无需就这些条件条款达成补充协议。
1.2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JPT,在目录、销售文件和/或互联网中规定了前缀价格和预定义的成分和一致性(\"目录产品”)以及客户和 JPT 单独定义的此类产品和服务(\"个性化服务”)。这些条款和条件下的个性化服务是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制造指定产品(\"定制产品”)或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研究服务(制造定制产品除外)(\"合同研究服务”),而组合或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种类由 JPT 和客户单独定义。
1.3 这些条款和条件下的客户应仅为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GB”)含义内的企业家;销售 JPT 产品或服务的客户不应是 § 13 BGB 含义内的私人。如果 JPT 获悉导致客户是此类私人的假设的情况,JPT 保留撤销基础协议的权利。
1.4 通过下订单对于产品或服务,客户明确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客户的任何矛盾或附加条款和条件,例如包含在采购订单或客户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报价在此被明确拒绝,并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2.订单和合同的签订
2.1 JPT 中包含的报价如果 JPT 未另行同意,目录、销售文件和互联网上的固定价格产品(\"目录产品”)仅应理解为报价请求。客户对目录产品的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例如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通过 JPT 网站模板在线订购,并须经 JPT 接受,JPT 自行决定以书面确认的形式接受此类接受,传真或电子邮件给客户。订单在十四 (14) 天的期限内对客户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如果 JPT 未在收到订单后四 (4) 周内回复客户的订单,则该订单将被 JPT 视为已拒绝。 JPT 将不接受任何口头指令,除非客户在相应的口头指令最初传达给 JPT 后三 (3) 天内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以书面形式确认 JPT 收到。
2.2 关于个性化服务,客户和 JPT 将单独和具体地同意定制产品或合同研究服务的具体成分或种类以及各自的价格。各方的要约和对要约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例如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合同的订立取决于各方的书面声明。2.3 JPT 保留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是插图、绘图、计算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文件的版权。如果这样的文件已添加到 JPT 的个性化服务报价中,未经 JPT 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3.价格和付款
3.1 JPT 将对目录开具发票产品根据相关价目表(例如 JPT 的目录、销售文件或网站)中的报价,在客户为此类目录产品下相应订单之日有效。 JPT 的当前价目表将应客户要求提供给客户。
3.2 对于根据第 3.1 条价目表未涵盖的个性化服务,应客户的具体要求,JPT 可向客户提供单独的书面报价.向客户提供的单独书面报价中显示的价格在三十 (30) 天内是固定的。如果 JPT 在此期限届满后收到客户的确认,如果 JPT 拒绝此类订单确认,JPT 将立即通知客户;此外,JPT 将书面通知客户,如果价格相对于报价有所上涨,并且 JPT 的此类新报价将在三十 (30) 天内保持不变,并以客户的书面接受为准。
3.3 目录产品和定制产品的价格产品应为 CIP [Incoterms 2020,包括包装和运输成本]。
3.4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价格均以欧元报价,不包括任何税费,包括增值税、将根据以下条件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向客户开具发票:
德国客户:适用 19% 的增值税;
欧盟国家(德国除外)的客户:如果提供了客户的增值税税号,则适用 0% 的增值税,否则将适用 19% 的德国增值税;
非欧盟国家/地区的客户:销售税将由客户所在国家/地区的海关/税务机关单独征收国家。如果适用销售税(例如,如果没有可用的免税证明)并且客户未能支付相应的费用向当地税务局支付有效金额,JPT 保留向客户收取销售税的权利,以履行其根据客户所在国家/地区的适用税法支付的义务。
3.5 客户应在二十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收到发票后 20) 天(如果在欧洲境内交货)或三十 (30) 天(如果交货到欧洲以外的国家/地区) JPT 与客户之间。
3.6 JPT 可能要求在其订单确认或单独的书面报价中预付款,这必须由客户确认。此外,如果 JPT 意识到客户在基础协议订立后无法履行 (mangelnde Leistungsfähigkeit) 的风险,JPT 有权仅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进行未完成的交付。如果即使在 t 之后仍未提供此类预付款或担保在合理的宽限期届满后,JPT 可以部分或全部取消个别或所有受影响的基础协议。 JPT 仍有权主张进一步的权利。
3.7 客户无权用发票金额抵消客户可能对 JPT 提出的任何索赔,除非客户的此类反索赔无可争议或已得到最终裁决。
4.交货
4.1 除非客户另有指示 JPT,否则目录产品和定制产品的运输方式以及要使用的承运人应由 JPT 确定。交付应采用 CI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
4.2 定制产品和个性化服务的交付时间表仅代表估计值,因此由于产品或服务的科学性质分别不具有约束力。 JPT 有权出于充分的理由部分交付,如果并且在这对客户来说是合理的范围内,每个部分交付都要开具发票并结算d 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 JPT 任何合同义务的任何延误或未能履行,如果且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延误或未能履行是由于 JPT 无法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事件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的行为、法规和法律、罢工或工人的其他协同行为、火灾、洪水、爆炸、暴乱、战争、叛乱和破坏,并进一步规定此类延误或失败不能归因于任何错误行为在 JPT 方面。对于 JPT 自身不生产的产品和/或服务所需的材料和组件,交付义务应以 JPT 正确及时地从其供应商处收到此类产品为前提。
4.3 如果交付JPT 延误,客户只有在 (i) JPT 对延误负责且 (ii) 客户设定的合理宽限期已过。
4.4 如果客户未接受交货或客户违反与 JPT 合作的任何其他义务,JPT 有权,在不损害其其他权利的情况下,(i) 合理地存储产品,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或 (ii) 根据法定条款撤销基础协议。
5.保证和客户在以下方面的权利缺陷案例
5.1 如果 JPT 有义务根据基础协议根据 §§ 433 及以下条款销售产品。 BGB 和/或根据 § 651 BGB 制造产品,以下应适用:
5.1.1 风险转移后,产品应符合 JPT 的报价或双方同意的订单确认的规格以书面形式。除此之外,JPT 不提供任何保证,尤其是产品是否适合特定用途。由于明确地说,JPT 的规格或产品特性描述不符合 § 443 BGB 的保证条件,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此类保证。
5.1.2 收到产品后,客户应立即携带对产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数量和类型符合基础协议。如果在进行此类检查时,客户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则应在向客户交付产品后的两 (2) 周内以书面形式向 JPT 通知此类缺陷。如果未及时通知 JPT,客户将丧失其对产品缺陷的权利,但第 5.1.3 条规定的潜在缺陷除外。
5.1.3 无法发现的缺陷合理检查(\"潜在缺陷”)应在发现此类潜在缺陷后两 (2) 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JPT。如果没有这样及时的通知离子是向 JPT 制造的,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客户将丧失其对此类潜在缺陷的权利。
5.1.4 如果客户通知缺陷,JPT 应检查和测试提出异议的产品的权利。客户将授予 JPT 行使此类权利所需的时间和机会。 JPT 还可以要求客户将提出异议的产品退还给 JPT,费用由 JPT 承担。如果客户的缺陷通知被证明是不合理的,并且如果客户在缺陷通知之前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或者以疏忽的方式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则客户有义务向 JPT 偿还在这方面产生的所有费用,例如差旅费或运输费。
5.1.5JPT 有权选择通过补救缺陷或免费向客户提供替换品来消除缺陷(统称为\"后续nt Performance\").
5.1.6客户应给予 JPT 必要的合理时间和机会以进行后续履行。
5.1.7JPT 已更换的项目应根据其要求, 退还给 JPT。
5.1.8 在以下情况下,尤其应排除客户在缺陷情况下的权利:(i) 自然磨损或 (ii)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
5.1.9如果后续履行失败,如果此类补救措施对客户而言不合理,或者 JPT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此类补救措施,客户可以选择撤销根据法律规定的基础协议或降低购买价格和/或根据第 7.2 至 7.5 条要求损害赔偿或报销其无用费用。
5.1.10 客户索赔的时效期限缺陷应自 th 移交开始十二 (12) 个月e 产品给客户。然而,法定时效期限应适用于:
(a) 客户对恶意隐瞒或故意造成的缺陷的权利;
(b) 如果 JPT 有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保证;
(c) 客户因过失造成人身伤害而提出的损害索赔;
(d) 客户因 JPT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索赔;
(e) 客户因产品缺陷以外的其他原因提出的损害索赔;
(f) 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 (Produkt-haftungsgesetz) 或任何其他强制性法定责任提出索赔。
此外,关于 § 时效的规定479 BGB 应保持不受影响。
5.2 如果 JPT 有义务根据基础协议根据 §§ 631 及以下条款制作作品。 BGB,以下适用:
5.2.1JPT 应根据 JPT 的规范向客户提供工作双方书面同意的要约或订单确认。除此之外,JPT 不提供任何保证,特别是不保证作品是否适合特定用途。
5.2.2 客户无条件接受作品应排除客户与缺陷相关的所有权利和索赔在接受时已经可以识别。除非客户在检测到缺陷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JPT,否则与验收时无法识别的缺陷有关的索赔主张应被排除。
5.2.3第 5.1.4 至 5.1.9 条应适用根据客户在工作缺陷情况下的权利。
5.2.4 客户在缺陷情况下的权利的时效期限为自客户接受相应工作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但是,法定时效期限应适用于:
(a) 客户对恶意隐瞒的缺陷或不正当行为所享有的权利有意使用;
(b)如果 JPT 承担保证;
(c) 客户因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而提出的损害索赔;
(d)客户因JPT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索赔;(e)客户因产品缺陷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索赔;
(f) 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 (Produkthaftungsgesetz) 或任何其他强制性法定责任提出索赔。
5.3 如果 JPT 根据基础协议负有义务,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根据 §§ 611 et seqq 执行服务。 BGB,以下内容适用:
5.3.1如果 JPT 未充分履行职责,客户有权根据成文法要求其索赔。
5.3.2时效期限根据 § 199 BGB,对于客户因未充分履行而提出的索赔,应为法定时效期开始后十二 (12) 个月。法定时效期间但是,应适用于客户基于除性能不足以外的其他原因而提出的损害索赔,以及客户因故意造成的性能不足而享有的权利。
6.使用领域和知识产权
6.1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所有产品仅用于体外和研究目的,不用于任何治疗和诊断目的或体内应用。客户全权负责确保产品适合客户的特定用途,并且客户对产品的预期用途不违反成文法。 JPT 对任何不合规的使用概不负责。
对于个性化服务,如果适用,客户同意所有提供的样品都是根据其机构和/或国家研究委员会的道德标准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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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产品可能包括已向 JPT 颁发专利或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或受保护的技术受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影响,例如专有技术,或已授权给 JPT,包括但不限于 JPT 的专有和受保护的产品制造工艺(\"JPT 基础技术”)。通过向客户销售或转让产品,JPT 将仅向客户转让在基础协议签署之日存在的有关 JPT 基础技术的免版税、非排他性、不可转让的许可(或再许可),仅限于条款 6.1 中定义的使用领域,并且仅限于使用产品所必需的范围,除非另有约定。客户进一步使用产品需要从 JPT 获得单独的许可。 JPT 的所有基础技术是并将始终是 JPT 的专有财产。
6.3 JPT 不对任何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负责,特别是第三方知识产权,只要这些权利直接由客户的关于吨的具体要求o 定制产品和其他个性化服务,例如根据客户的命令、文档或概念,并且超出了 JPT 目录产品的范围。 JPT不研究所要求的具体要求是否会影响任何第三方权利,尤其是第三方知识产权。此类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由客户全权负责。
7.赔偿和责任
7.1 客户同意赔偿 JPT 并使 JPT 免受任何第三方索赔(包括合理的索赔)法律费用)如果 (a) 此类索赔与因客户根据第 6.3 条对定制产品或其他个性化服务的特定要求而导致的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索赔有关,或 (b) 交付的产品已与其他商品组合、混合或加工,只要索赔不是由缺陷 of JPT 的产品,或 (c) 索赔是由于违反第 6.1 条的预期用途或其他不当使用引起的。
7.2 JPT 对因轻微疏忽造成的损害的合同和法定责任应: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限制如下:
(a) JPT 应承担因违反重大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此类合同典型的可预见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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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PT 不因违反任何非重大合同义务或因轻微疏忽而违反任何其他适用的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
7.3 责任限制第 7.2 条规定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性法定责任,尤其是德国产品责任法 (Produkthaftungsgesetz) 规定的责任,以及因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的任何责任。此外,如果 JPT 假设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则此类责任限制不适用
7.4 第 7.2 条和第 7.3 条应相应适用于 JPT 对无用费用的责任。
7.5 客户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
8.保留所有权
8.1 交付的产品仍然是 JPT 的财产,直到客户全额支付购买价格,包括任何额外的交付费用(\"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对于客户在持续业务关系过程中从 JPT 购买的产品,JPT 保留所有权,直到 JPT 对客户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基础协议签订后产生的索赔)得到解决。
8.2 任何客户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的加工或转换应始终为 JPT 执行。如果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与其他商品一起加工,JPT 将按价值比例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在加工时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对其他加工产品的影响。通过加工产生的新商品应遵守与适用于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相同的规定。
8.3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与其他商品结合或混合, JPT 应按照加入或混合之日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货物的结合或混合以客户的货物被视为主要货物的方式发生,则应视为同意客户将按比例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 JPT。客户应为 JPT 保管以这种方式创建的共同所有权。
8.4 如果根据本第 8 条,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 JPT 应担保的所有索赔的 10% 以上, 客户有权要求d 这种程度的释放。
8.5 如果客户未履行向 JPT 付款等重大义务,并且如果 JPT 撤销相应的基础协议,尽管有任何其他权利,JPT 可以要求交回产品受保留所有权的约束,并可能以其他方式使用它们以满足其对客户的到期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授予 JPT 或 JPT 的代理人立即访问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并交出该产品。
8.6 如果交付至上述保留条款适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有权不具有与德国相同的效力,客户应尽一切努力为 JPT 创造同等的担保权,不得无故拖延。客户应配合采取一切必要和有益于该担保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措施,如登记、公示等。
9.数据保护
9.1. JPT 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处理个人数据,而只能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包括但不限于 GDPR)处理匿名数据。
9.2.客户应确保以 JPT 无法识别数据主体身份的方式匿名提供所有传输至 JPT 的数据,同时考虑合理可能使用的所有方式。
10.通知
任何向 JPT 发出的通知都应发送至:
JPT Peptide Technologies GmbH, Volmerstrasse 5, 12489 Berlin, Germany。
11.杂项
11.1JPT 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和法律规定的冲突。产生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地出于或与基础协议和这些条款和条件相关的,德国柏林。
11.2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无效或变得无效,则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应保持不受影响。无效条款应由最接近无效条款的经济目的的有效条款取代。
11.3 对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修改和修正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才有效。这也适用于此书面形式要求的修订。
August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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